济宁P2P网贷系统监管应体现紧迫性和协调性
投递人 ; 济宁软件开发 发布于2015年09月18日 有人阅读
在制定济宁P2P网贷系统监管政策时,监管职能部门既要看到P2P网贷系统平台现实需求性,充分意识到做好网贷监管紧迫性,也看到网贷监管是项社会系统工程,充分预估网贷监管艰难性。既要从经济发展客观现实需求考量,又要从整合社会监管资源、协调监管力量出发,达成监管总体共识,集中全社会监管力量,使P2P网贷监管少走弯路。
为此,监管部门在制定济宁P2P网贷系统监管政策,应尽力体现三种原则:一是体现紧迫性原则。若任由P2P网贷无准入门槛、无行业标准、无机构监管“三无状态”局面的延续,不仅对民众资金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不负责任,更是对互联网新兴金融业态的漠视。监管职能部门应加紧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研究和出台。二是体现协调性原则。克服过分依赖政府职能部门“关门”监管而出现反应迟钝、查处不及时、监管不到位等倾向,也须防止将监管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做法,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监管力量,建立高效灵敏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,根据P2P网贷金融混合特征,确定央行、银监会、保监会、证监会等综合监管模式;对网贷实行全方位监管,增强网贷监管透明性、及时性,堵塞监管漏洞。基于P2P网贷平台复杂性及跨区域性,采取由单一监管主体向多元监管主体方向发展,由央行主要负责相关法规政策制定,指导地方政府发挥金融监管职能,金融办、工商、通信、网监部门共同协作,规范网络贷款平台总体运作。三是体现实际性原则。我国金融监管依然实行分业监管模式,监管上各自为政,同时,监管力量不足、素质不高,且监管理念和方式跟不上网联网金融监管发展需求。为此,理应在充分加强网贷行业正确引导、实现互联网金融业自律发展基础上,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引进与培训,充实监管力量,积蓄监管能量。进而适当吸收国外对网贷先进的、成熟的监管经验,并结合我国监管实际,脚踏实地,制定科学合理监管政策,防止“高大上”不适中国网贷监管水土的监管政策出台,贻误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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